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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美术学院 本科学生 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办法(试行)

发布来源:生涯规划教育网发布时间:2017-09-19 10:05:55点击数:2656

第一章 总则

第一条

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提高学生综合素质,促进学 生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培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事业发展的优秀艺术人才,根据《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、 《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 准则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 办法。

第二条

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学生在校期间思想、学习、生 活和个性发展的综合反映,它是衡量学校教育成效的标 尺。学生综合评价成绩将作为学生申报和评定有关奖学 金和荣誉称号的主要依据,同时,也是就业选择时学校 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条

综合素质评价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(港澳台学 生、留学生除外),每学年评价一次,评价内容为学业 水平、品德素质、身体素质、综合能力四方面。

第四条

综合素质评价成绩(100分)=学业水平70%+品德素质 10%+身体素质10%+综合能力10%。

第二章 学业水平评价

第五条

学业水平评价主要依据学生每学年的公共课及专业课的 考试成绩,考察学生学习的勤奋努力程度、学习质量和 水平。

第六条

评价方式为每学年必修课的成绩(绩点平均分)。

第三章 品德素质评价

第七条

主要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、集体组织意识、文明修养、 学习态度作风和法制纪律观念等表现。

第八条

评价方式为基本分80分+记实加减分,超过100分的, 按100分计。

第九条

记实加减分标准:

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(包括班团、社团、学生会、学 院(系部)、学校等组织的各项活动,包括思想政治学 习、教学创作、学科竞赛、学术讲座、社会实践、青年 志愿者活动、文化艺术比赛、体育比赛等)视具体表现 加1—3分。无故缺席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减1分/ 次。

在文明寝室日常卫生检查中评定为优秀的,寝室成员每 人加1分/次,评定为不合格的减1分/次,评定为学年校 级文明寝室的,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。

学生在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等方面有突出表现,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,加10分。

● 无故旷课,经查实,减0.5分/课时。

● 受通报批评减5分/次,受警告处分减10分/次,受严重警 告处分减15分/次,受记过处分减20分/次,受留校察看 处分减30分/次。未达到学校纪律处分程度,但其行为 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减5分/1次。

第四章 身体素质评价

第十条

身体素质评价主要依据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进行评 价,考察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。

第十一条 身体素质评价由学校公共体育部负责组织学生进行体育 达标测试,根据《学生体质健康标准》评定学生成绩后 将达标测试成绩报送各教学单位,取达标测试成绩计

入。

第五章 综合能力评价

第十二条

综合能力评价考察学生在学校教育和成长中体现出来个 性化的能力,包括研究创新、学生工作、实践服务、文 体特长等四个方面。

第十三条

评价方式为基本分60分+各项加分,超过100分的,按 100分计。

第十四条

研究创新:指学生参加展览比赛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创业 比赛、发明创造(获得相应组织认可)、科研论文正式 发表、课题项目(已立项并结题)等。

第十五条

社会工作:担任班级、学院(系部)、学校等各类学生 干部、各类社团主要干部,在工作中表现出良好的工作 责任心、组织能力、领导能力。

第十六条

实践服务: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志愿服务,被 评为校级及以上先进个人或具有相应评价成果的。

第十七条

文体特长:参加校级以上(含校级)文艺、体育活动和 其它相关活动(如:运动会、校园文化节、社团文化 节、文艺汇演)等奖励或表彰。

第十八条

加分标准: 研究创新

● 展览比赛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创业比赛由学校组织相关专 家认定后予以加分

 专利项目: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7分,获国家授权的 实用新型和外形设计专利5分;发明专利通过初步审查2 分。

国家级

一等奖20

二等15

三等奖10

优胜奖(入围奖)5

省部()

一等奖10

二等奖8

三等奖5

优胜奖3

校级

一等奖5

二等奖3

三等奖1

优胜奖0

科研论文发表:刊物级别划分参照学校科研创作处相关 规定,一级刊物10分,二级刊物7分,三级刊物3分。 其中第二作者加分权重为0.5,第三作者加分权重为 0.25。

课题项目结题:项目级别划分参照学校科研创作处相关规定,国家级10分,省部、厅局级7分,校级2分。其中 第二参与者权重为0.5,第三参与者权重为0.25。

社会工作:学生干部由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份完成考核。能够履行 工作职责、按质量完成工作任务者按加分标准计分。担 任学生干部未超过一学期(指无正当理由中途辞职或离 职),或不履行工作职责、无业绩的,计0分。兼任多 项职务的学生,按最高值计分。 担任学生干部期间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,予以另加分, 国家级5分,省市级3分,校级1分。

工作岗位

(院系)学会、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、分团委副书记

(院系)学生会、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正副部长、学生党支部的支委,各班班长、团支书,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

班级其它学生干部

各级学生组织的干事

加分标准

5

3

1

1

实践服务:学生参加社会实践、公益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各类个人和 集体荣誉的,或撰写的实践报告、调查报告获奖的:国 家级8分,省部市级5分,校级3分。

文体特长:

国家级

一等奖10

二等奖7

三等奖4

省部()

一等奖7

二等奖5

三等奖2

校级

一等奖3

二等奖2

三等奖1

其他规定:

● 参加各类竞赛和活动的,一般要求每组选手在3人 (含)以内。3人以上视为集体参赛,其加分办法为: 核心成员权重为0.6—0.8,一般成员为0.4—0.6,不分 先后则均为0.5。

● 参加同一竞赛或活动的,取其最高奖项予以加分;不同 竞赛或活动的加分可累计。

● 竞赛或活动最高奖项为特等奖的,其奖励与一等奖相 同,其它奖项的奖励逐次递减。

● 按照名次进行奖励的竞赛和活动,第1、2名参照一等奖 加分,第3、4、5名参照二等奖加分,第6、7、8名参 照三等奖加分。

第六章 综合素质评价的机构和程序

第十九条

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,学生处负 第二十二条 责监督和指导,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实施。

第二十条

各教学单位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,由教学单位 分管领导、学工办主任、分团委书记、辅导员、班主 任、学生代表等组成,其主要职责是:

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;

组织部署本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工作;

裁决综合素质评价纠纷,做好综合素质评价过程中的 学生思想教育工作;

审定、公示、报送评价结果。

第二十一条

综合素质评价按如下程序进行:

个人申报

每位学生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的要求,向教学单位综合素 质评价小组提供加分的原始依据;

审议和评分

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 规定,计算出每位学生的学业水平评价、品德素质评 价、身体素质评价和综合能力评价的成绩,根据权重系 数,合成每位学生学年的综合素质评价成绩,排出同专 业同年级的名次;

公示

教学单位将综合素质评价成绩向本单位全体同学进行公 示,听取广大同学意见。学生如对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有 疑义,向教学单位综合素质评价小组提出,由教学单位 综合素质评价小组进行复查;

结果存档

公示无异议后,将最终结果返回到班内签字确认,确认 无误后,将结果存档。

第二十二条

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及专业特点制订实施细则,实施 细则须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,报学生处批准备 案,并及时向学生公布。

第二十三条

本办法适用于2014-2015学年及以后在校的全日制普 通本科学生。

第二十四条

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新闻来源:搜狐--教育